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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维智代理“芙蓉镇”胜诉

赵艳平女士在第3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“芙蓉镇”商标。在商标公告期内被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,其认为“芙蓉镇”与其在先注册的“芙蓉”、“芙蓉王”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商标。

湖南维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赵艳平女士对此作出答辩,维智律师认为: “芙蓉镇”与“芙蓉”、“芙蓉王”无论是从读音、含义、还是视觉效果上都有显著区别,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,不构成近似商标。更不存在摹仿和抄袭异议人的恶驰名商标。

商标局采纳了维智律师的观点,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,核准第3486943号“芙蓉镇”商标的注册。

添加时间:2010-04-15  浏览次数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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